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詹謹誠即詹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零伍拾陸元
,及其中貳萬貳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帳單週
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當
月延滯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兩個月延滯,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