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806號
PCDV,107,司促,22806,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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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0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林君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01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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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