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752號
PCDV,107,司促,22752,201808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52號
債 權 人 王國村
債 務 人 游翰霖(原名:游忠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