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723號
PCDV,107,司促,22723,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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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72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李志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玖佰玖
  拾元,及其中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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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