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698號
PCDV,107,司促,22698,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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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6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伍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
  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鵑如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2,652元,約
   定借款期限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5,
   221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
   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
   000 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
   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
   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
   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6,5
   47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
   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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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