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5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惠珍(原名:白陳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白陳秀琴於民國92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
9月01日起至民國93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1日止累計94,543元
正未給付,其中31,060元為本金;62,899元為利息;5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257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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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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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白陳秀琴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1060 │ │8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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