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257號
PCDV,107,司促,22257,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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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257號
債 權 人 遠雄大學風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穎芳
債 務 人 楊馥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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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