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190號
PCDV,107,司促,22190,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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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胡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貳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智豪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7年07月31日止累計192,726元正未給付,其中175,913元為
  本金;16,72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智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239537
  300252098,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31日止累計120,526元正未
  給付,其中108,748元為消費款;10,578元為循環利息;1,2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21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智豪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175913│     │8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胡智豪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8748│     │8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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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