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念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貳佰伍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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