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093號
PCDV,107,司促,22093,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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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9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詹純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元
  ,及其中壹拾叁萬肆仟叁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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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