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35號
債 權 人 洪震宇
債 務 人 林俊延
債 務 人 好生活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義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每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