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一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六營造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盧文斌 住台北市○○○路○段十九號五樓之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