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昌達
兼法定代理 邱金寶
人
兼法定代理 王效章
人
一、債務人王昌達、王效章、邱金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昌達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邱金寶及
王效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847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昌達自民國107年03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296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金寶及王效章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昌達、王│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2969 │效章、邱金│2月11日起 │7月09日止 │一五 │
│ │元 │寶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昌達、王│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969 │效章、邱金│3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寶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