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天澤 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陳金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柒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
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
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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