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4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王源遠
債 務 人 陳亞崧即陳柏揚
債 務 人 陳木發
債 務 人 謝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零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柏揚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木發、謝貴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7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69,020元、49,415元、71,420元、48,730元
、48,730元、71,730元及50,730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
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柏揚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7年03月01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96,028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
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木發、謝貴蘭既為連帶保
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
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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