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396號
PCDV,107,司促,21396,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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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96號
債 權 人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霖
代 理 人 胡盈州律師
債 務 人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記載自支票到期日起
  請求,但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並無記載到期日之必要,所附支
  票影本上亦無關於到期日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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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