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高翊彰
債 務 人 張睿珊即張素真
一、債務人高翊彰、張睿珊即張素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玖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翊彰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
張睿珊即張素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9 筆,金額
總計新臺幣(下同)262,293 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
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高翊彰本息繳至民國107 年01月31日止,即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95,049 元及如「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睿
珊即張素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翊彰、張│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95049│睿珊即張素│2月01日起 │7月26日止 │一五 │
│ │元 │真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2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翊彰、張│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5049│睿珊即張素│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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