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179號
PCDV,107,司促,21179,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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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7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闕呈晁
債 務 人 陳志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柒萬玖仟玖
  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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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