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7號
債 權 人 首璽春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泊淳
債 務 人 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諄 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竹縣○○市○○○路00○0 號建物之所有權人
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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