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92號債 權 人 晶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寬永債 務 人 林祈足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4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 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