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558號
PCDV,107,司促,20558,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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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債 務 人 黃韶霆
債 務 人 謝蘊紫
一、債務人謝蘊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
  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韶霆部分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
  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有明文規定。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其中債務人黃韶霆
  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該部分支
  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黃韶霆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對債務人黃韶霆部分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謝蘊紫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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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