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立
債 務 人 黃韶霆
債 務 人 謝蘊紫
一、債務人謝蘊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
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韶霆部分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
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有明文規定。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其中債務人黃韶霆
戶籍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該部分支
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黃韶霆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對債務人黃韶霆部分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謝蘊紫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
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