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421號
PCDV,107,司促,20421,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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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公懋
債 務 人 公方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公懋 於民國100 年間至民國105 年間邀同
      債務人公方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29萬3,780 元
      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
      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120 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公懋 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7萬7,549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公方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公方俊、公│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77549│懋    │2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公方俊、公│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7549│懋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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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