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02號
債 權 人 陳進隆即隆源裝潢行
債 務 人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法喜室內設計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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