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682號
PCDV,107,司促,19682,2018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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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82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汪誠一
代 理 人 葉香雅
債 務 人 謝慶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
   九六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一
   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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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