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021號
PCDV,107,司促,17021,2018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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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裕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一、原債權 人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有如本件請求金額之債權存在之釋明。二、本件所請求利 息之計算依據及釋明。」,債權人已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所補正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266 號支付命令影本、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05 年度司 促字第21661 號支付命令影本及主張利息請求所依據之104 年9 月18日簽立之工程續建契約書暨建築經理服務契約書影 本第三條內容所述之契約相對人,均係為第三人三拹建築開 發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發生之非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其他債 權,並非本件所請求之由原債權人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於107 年1 月31日始讓與第三人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之 債權,自屬未依限補正應為之釋明,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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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