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81號
債 權 人 太睿A19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植旺
債 務 人 陳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