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314號
PCDV,107,司促,15314,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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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14號
債 權 人 劉哲君
債 務 人 憲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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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憲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