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徐華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武典、郭哲維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沒有被告知原由下,遭侮辱、 羞恥般地不當解僱,亦無解釋機會;資方自知理虧卻不願道 歉承擔錯誤,進而杜撰片面之詞毀謗聲請人,僅以新臺幣40 0 元,欲與聲請人達成和解,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 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與第三人典洋食品有 限公司間107 年8 月6 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乃記載:「不 成立,原因:勞資雙方歧見過大。」,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