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88號
PCDV,106,訴,4088,2018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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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88號
上 訴 人 涂仕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瑞菁間請求無因管理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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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