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16號
原 告 陳韋廷
陳俊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告 劉家勝
兼訴訟代理
人 林慧玲
被 告 劉文忠
林奕強
林惠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徐婕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妍君律師
被 告 徐英珈
兼訴訟代理
人 楊春蓮
被 告 洪瑜均
洪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