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716號
PCDV,106,訴,3716,2018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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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16號
原   告 陳韋廷 
      陳俊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被   告 劉家勝 
兼訴訟代理     
人     林慧玲 
被   告 劉文忠 
      林奕強 
      林惠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徐婕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妍君律師
被   告 徐英珈 
兼訴訟代理
人     楊春蓮 
被   告 洪瑜均 
      洪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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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