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7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
,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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