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14號
PCDV,106,司執消債更,114,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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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朱志平 
          
           
代 理 人 謝碧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6年4月6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691元,共計8年即96期,總清償金額為642,336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770,372元之13.47%,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1,291,836元之49.7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36,5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67,285元後,尚餘69,215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42,336元。另參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投資於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價值計3,040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 ,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年5月8日壽會貴字第1060506109號函及隨函所附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2日全球壽(客)字第1060922008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26日國壽字第106091144號函、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5日(106)南壽保單字第C1806號函及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聲請人目前從事油漆工作,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18,188元,且其患有嚴重之眼疾(隅角開放性青光眼併視神經萎縮,致右眼視野重度缺損),致無法長時間工作(每月僅可工作13天至15天)等情,有聲請人出具之收入切結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等在卷可佐,且經本院核與卷附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載歷次投保薪資 ,並無明顯降低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三重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5,894元(包含勞保費1,319元及健保費675元)。而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經本院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7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385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 、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其每月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並未超過按前開標準所核算之金額【如以前開標準計算,則本件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4,385元+1,319元+675元=16,379元】,據此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18,188元,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5,894元後,尚餘之2,294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且聲請人為增加還款,並將其於聲請本件更生事件前即已變更要保人為其配偶陳淑惠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價值計548,458元納入更生方案,而請人為符合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更生方案還款期限延長至8年(即96期),經核尚無不符。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1項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件於不考慮清算相關費用之情形下,本件聲請人依前開注意事項之規定,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僅須逾642,263元,法院即宜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計算式:(18,188元₋15,894元 )×72期×9÷10+(548,458元×9÷10)=642,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零股投資部分因金額甚微,並無變價實益,故不予列計】,而依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總額已達642,336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6,691元,共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642,336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6年5月26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81%
每期清償金額:389元
(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1.79%
每期清償金額:789元
(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40%
每期清償金額:830元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6.37%
每期清償金額:1,764元
(5)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3.15%
每期清償金額:880元




(6)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2.32%
每期清償金額:824元
(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8.60%
每期清償金額:575元
(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7.41%
每期清償金額:496元
(9)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2.15%
每期清償金額:144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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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