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62號
PCDV,105,重訴,262,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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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   告 楊明正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張壽清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被   告 張智昌
      張智駿
      張智明
      楊金龍
      楊坤榮
      廖美雪
      廖金吉
      廖美月
      廖美霞
      廖美玉
      廖美娥
      張廖錦
      廖廷維
      廖文達
      廖曉微
      廖均珮
      廖蕙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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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