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 告 楊明正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被 告 張壽清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被 告 張智昌 張智駿 張智明 楊金龍 楊坤榮 廖美雪 廖金吉 廖美月 廖美霞 廖美玉 廖美娥 張廖錦 廖廷維 廖文達 廖曉微 廖均珮 廖蕙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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