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17號
PCDV,105,重家訴,17,2018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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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劉至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莊文玉律師
被   告 張明純
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律師
      王志超律師
被   告 劉至善
      劉至芊
      劉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之裁判,就被繼承人 劉繼漢之遺產數額為何,需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36 號 民事訴訟中兩造爭執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於前開事件訴訟程序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陳報上開事件業已於 臺灣高等法院調解成立,有臺灣高等法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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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