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682號
PCDV,103,家親聲,682,2018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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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楊育斌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智順
相 對 人 陳誼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六頁倒數第一、二行關於「101年7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7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 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 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 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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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