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 告 張秀貞被 告 周瑞慶 陳若慧 陳延浩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羅克偉 陳子全 陳柏憲 陳金德 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 陳坤宏 林世凱 張朝勝(原名張華偉) 黃文宏(原名黃姜隆)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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