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35號
PCDM,107,附民,435,2018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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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張秀貞
被   告 周瑞慶
      陳若慧
      陳延浩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羅克偉
      陳子全
      陳柏憲
      陳金德
      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
      陳坤宏
      林世凱
      張朝勝(原名張華偉)
      黃文宏(原名黃姜隆)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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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