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83號
PCDM,107,附民,283,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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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原   告 湯岷韻
被   告 蔡咏翰
      欒皓宇
      詹家謙
      周佳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
33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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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