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30號
PCDM,107,重附民,30,2018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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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郭麗瑛
被   告 周瑞慶
      張辰鐘
      陳若慧
      陳延浩
      王奕捷(原名陳敏捷)
      羅克偉
      陳子全
      陳柏憲
      陳金德
      黃翠華
      張克勇
      蔡佩岑
      陳坤宏
      林世凱
      張朝勝(原名張華偉)
      黃文宏(原名黃姜隆)
      吳丞豐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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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