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505號
PCDM,107,聲,3505,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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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玲齡
選任辯護人 柯勝義律師
      林俊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玲齡准予解除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理 由
一、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與具保、責付同屬羈 押替代方式之強制處分。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事實審法 院本得就個案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為裁量 。申言之,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 訟之進行、證據之調查暨將來刑罰之執行,是考量解除限制 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 響為判斷依據。則被告若因出境而滯留他國不歸,自足影響 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依法當得為必要之限制,以確保 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50 號 、96年度台抗字第522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黃玲齡(下稱聲請人)因涉嫌貪污等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 日訊問後,命具保新臺幣(下同 )80萬元,並以本院104 年7 月8 日新北院清刑佳104 軍訴 6 字第042846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限制聲請人限制出境、出海在案,有本院 104 年7 月3 日訊問筆錄、刑事報到單及上開函稿在卷可稽 (見本院104 年度軍訴字第6 號卷一第86頁、第90頁至第99 頁、第105 頁)。
㈡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族企業敏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獲得 臺灣區航太工業同業公會邀請參加「2018日本國際航展」, 其前次赴展場勘查返國後,已委請黎京國際設計公司設計展 場布置,期能以最佳之形象推廣我國精密加工能量,爭取國 外訂單賺取外匯,該航展係自民國107 年11月28日起至30日 止,為配合展場搭建及撤場,黎京公司規劃於107 年11月25 日開始進場,並於同年12月1 日完成撤場,聲請人掌理家族 企業財務及行政事務,需配合黎京公司赴日督工,期間計需 7 日;另由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敏昌公司擁有日本MAZAK 公 司製造之五軸加工機2 部,因本案遭媒體於104 年間大量披



露,致日本原廠以涉嫌製造軍品為由限用,亦無法取得日本 經濟產業省核發之「移置許可」,聲請人擬併同本次赴日, 親至MAZAK 公司及經濟產業省協調,表明移廠供製造航太扣 件使用,而不再投入產製軍方零件,盼能將五軸加工機移置 三峽新廠,擴大航太扣件產能,爰聲請本院暫時解除聲請人 於107 年11月23日至同年12月2 日出境及出海之限制等語,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區航太工業同業公會107 年5 月2 日( 107 )航公字第20號函、黎京國際設計公司提案及日程表、 崇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6 月16日信函在卷可佐,聲請 人聲請解除上開期間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核無不當,應 准予暫時自107 年11月23日起至同年12月2 日止解除限制出 境、出海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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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敏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