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198號
PCDM,107,聲,3198,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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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立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 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 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家立㈠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7年度上易字第12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因強盜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6 年,嗣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043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判決均駁回 上訴而確定;上開㈠、㈡所示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3 年度聲字第42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 月確定;㈢ 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緝字第59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於10 3 年4 月3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6 年2 月及4 月,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7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 務部矯正署107 年7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81 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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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