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伸鴻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伸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伸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 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伸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 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7年7月9日定刑聲請 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 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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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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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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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新臺幣1,000元 │ │
│ │ │ │ │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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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15日 │106年6月19日23│106年6月23日22│106年10月28日 │106年5月9日22 │
│ │晚間約10時許 │時許 │時許 │晚間11時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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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檢│臺灣新北地方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6年度毒 │察署106年度毒 │察署106年度毒 │察署106年度毒 │察署106年度毒 │
│ │偵字第1304號 │偵字第5864號、│偵字第5864號、│偵字第9906號 │偵字第5299號 │
│ │ │第7003號 │第700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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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 │院 │院 │院 │院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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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 │106年度審訴字 │106年度審訴字 │107年度審訴字 │106年度審訴字 │
│ │ │第883號 │第1657號 │第1657號 │第578號 │第1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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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6年8月15日 │107年1月12日 │107年1月12日 │107年5月10日 │106年9月29日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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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 │同上 │同上 │同上 │107年度上訴字 │
│ │ │第2748號 │ │ │ │第14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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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106年11月16日 │107年2月14日 │107年2月14日 │107年5月29日 │107年6月22日 │
│ │確 定│ │ │ │ │ │
│ │日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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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2至3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 │刑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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