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5312號
PCDM,107,簡,5312,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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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健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3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健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柒陸捌伍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壹包(驗餘淨重陸點參陸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補充「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份、現場及 扣案物品照片8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 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 毒品對己身傷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 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1.7729公克、驗餘量1.7685 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1包( 淨重6.6241公克、驗餘淨重6.3619公克),均屬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咖啡包外包裝袋1個, 爰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 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655號
被 告 徐健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之10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健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3月9日 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6毒偵字第7272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意,於107年4月26日23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 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7年4月26日2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號7樓「新捨商旅」內,經警實施臨檢,當場扣得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計驗餘淨重1.7685公克) 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1包(驗餘淨 重6.3619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徐健哲雖矢口否認於上開期間內有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查被告於上開時、地經警採尿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表 (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紙附卷可憑,復有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 民總醫院107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



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計驗餘淨重1.7685公克)及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1包(驗餘淨重 6.3619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徐綱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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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