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能策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營業人名稱欄「台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營業人名稱欄「台聯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悠福星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 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附表三營業人名稱欄之記 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該誤寫顯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