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48號
PCDM,107,易,548,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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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長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227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38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機關名稱,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改稱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聲請因認被告係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 被告已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向本院撤回本案之告 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遠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272號
被 告 黃長富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長富於民國107 年1 月1 日1 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之臺灣中油菜寮加油站內,因行車糾紛而 與郭清池起爭執,黃長富氣憤之下,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 持雨傘敲擊之方式,將郭清池所駕駛屬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光客運公司)所有車號000-000 號營業大客 車之駕駛座車窗擊破,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國光客運公 司。
二、案經國光客運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長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林炳憲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郭清池於警詢時 之證述;
(三)現場蒐證照片7 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器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鄭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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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