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仁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緝字第82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周仁傑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周仁傑為上德通信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00巷0 號,下稱上德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 法所稱商業負責人,明知與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並無交易 往來,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於 民國100 年5 月至101 年6 月間,在上址上德公司,接續開 立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將不實銷項內容填製於會計憑證, 前後共計275 張,銷項金額新臺幣(下同)000000000 元, 交付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 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共計0000000 元,足生 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再向附表一所 示營業人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上德公司進項金額,以資 扣抵前開不實銷項所得。
二、證據:
㈠被告周仁傑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 莊稽徵所106 年2 月17日北區國稅新莊銷稽字第1060530656 號函暨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移送作業項目檢核表、查簽報 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進項來源、銷項去路)、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使 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原始設立登記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 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臸鼎記帳士事務所黃 于倩說明書、長徠企業有限公司說明書、王將搬運機械有限 公司承諾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上德公司 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
㈡被告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分別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行為。
㈢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藉此幫助逃漏稅捐,係以一行為觸 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論處。
㈣爰審酌被告擔任上德公司負責人,本應正道經營,善盡企業 責任,竟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 收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所為非是,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肇損害,暨被告犯後坦承錯誤,非無悔意,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李秉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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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銷貨及銷項稅額部分,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 │提出申報扣扺明細 │
│號│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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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綠能通訊有限│78 │00000000元 │0000000元 │78 │00000000元 │0000000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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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明鑑互動科技│24 │0000000元 │461546元 │24 │0000000元 │461546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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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飛歐國際有限│22 │0000000元 │450296元 │22 │0000000元 │450296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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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鉅鑫電信工程│37 │6244,716元 │312234元 │37 │0000000元 │3122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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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康展有限公司│35 │0000000元 │262158元 │35 │0000000元 │262158元 │
├─┼──────┼──┼──────┼─────┼──┼──────┼─────┤
│6 │寶御國際有限│10 │0000000元 │219794元 │10 │0000000元 │219794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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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永兆水電工程│22 │0000000元 │147599元 │22 │0000000元 │14759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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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昇榮電機工程│10 │0000000元 │85297元 │10 │0000000元 │8529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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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華泰電信工程│6 │0000000元 │76205元 │6 │0000000元 │7620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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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長徠企業有限│13 │0000000元 │70269元 │13 │0000000元 │70269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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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訊田企業有限│3 │0000000元 │65214元 │3 │0000000元 │65214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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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將搬運機械│4 │0000000元 │57433元 │4 │0000000元 │5743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3│智貿企業股份│5 │0000000元 │51458元 │5 │0000000元 │5145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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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奇蹟通訊有限│6 │0000000元 │50018元 │6 │0000000元 │50018元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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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275 │000000000元 │0000000元 │275 │000000000元 │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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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進貨及進項稅額部分,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1 │科爾資訊有限公司 │47 │00000000元 │0000000元 │
├──┼──────────┼──┼──────┼─────┤
│2 │威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89 │000000000元 │00000000元│
│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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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236 │000000000元 │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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