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933號
PCDM,107,審訴,933,2018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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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中駿
      李嘉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19290 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26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中駿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李嘉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盧建宇(本院另行審理)於民國105 年10月間, 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奔騰」之成年男子邀約,加 入所組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有未滿18歲之成員), 負責發派領款、彙整詐騙所得(俗稱車手頭),復邀同邱中 駿、李嘉誠擔任提款車手,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犯意,先由集團成員「阿風」取得附表一所示收款用 帳戶,將之交付盧建宇邱中駿則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另案沒收)內設置之微信通訊軟體與盧建宇 聯絡,另由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聯繫不特定人,佯以親友借 貸、出售行動電話等不實事由施用詐術,致劉仁溥許世珍 、楊碧珠、邱素貞、馮翰勳、吳至民、呂秀琴、詹益陌、謝 勝文、方姿雅吳博元蕭瑋彥江宏祺周政毅林美滿簡月玲、張家瑜、李明鳳陷於錯誤,將金錢匯入指定帳戶 ,再由盧建宇依「奔騰」指示確認入帳後,將收款帳戶金融 卡交付邱中駿,由邱中駿李嘉誠提領現金,扣除二人報酬 即每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各抽成500 元後,餘款由邱中 駿繳回盧建宇處置。
二、證據:
㈠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
㈡同案被告盧建宇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㈢證人劉仁溥於警詢時之陳述,華南商業銀行網路匯款紀錄列 印資料1 件。
㈣證人即告訴人許世珍於警詢時之陳述,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 存戶交易明細表、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件




㈤證人即告訴人楊碧珠於警詢時之陳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 件。 ㈥證人即告訴人邱素貞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件。
㈦證人即告訴人馮翰勳於警詢時之陳述。
㈧證人吳至民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 件。
㈨證人即告訴人呂秀琴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 請書1 件。
㈩證人即告訴人詹益陌於警詢時之陳述,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 件。
證人即告訴人謝勝文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1 件。
證人即告訴人方姿雅於警詢時之陳述,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1 件。
證人即告訴人郝晉平、證人吳博元於警詢時之陳述,網路轉 帳交易明細、臉書社群網站訊息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各1 件。
證人即告訴人蕭瑋彥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 件。 證人即告訴人江宏祺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泰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各1 件。
證人即告訴人周政毅於警詢時之陳述,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 件。 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滿於警詢時之陳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 款憑證1 件。
證人簡月玲於警詢時之陳述,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 件。
證人即告訴人張家瑜於警詢時之陳述,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件。 證人李明鳳於警詢時之陳述,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帳戶 餘額明細查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 件。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提領ATM 機號、時間地址一覽表。三、論罪科刑:
㈠觀諸本案詐欺犯罪型態,係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 性犯罪,除被告邱中駿李嘉誠,及負責發派領款、彙整詐 騙所得之盧建宇,指示車手頭入帳之「奔騰」外,依同案被 告盧建宇所述情節,該集團成員係自大陸地區聯繫被害人施



用詐術,其人數已達三人以上。是核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附表二所示共十八罪)。
㈡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 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各自參與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 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 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自應共負其責。是被 告邱中駿李嘉誠盧建宇、「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 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
㈢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十八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本有 可為,不思發揮所長,自食其力,竟誘於厚利,甘冒風險, 加入詐欺集團,從事車手工作,守法觀念欠缺,行為偏差, 漠視他人財產權益,助長詐欺犯罪風氣,危害社會治安,所 肇損害非微,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邱中駿李嘉誠之素行 ,各為國中畢高職畢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中自 承之家庭經濟狀況,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獲利 益,復念被告邱中駿李嘉誠年紀尚輕,涉世未深,其二人 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均非核心地位,於犯罪分工較諸隱身幕 後之集團成員,更易遭查緝逮捕,可見其輕率,暨被告二人 犯罪後坦承犯行,就涉案情節詳為陳述,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係特別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 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 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 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 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 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 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 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 平原則。爰秉此原則,就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所犯各罪為整 體非難評價,綜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二人所犯數罪類型、次 數、非難重複程度等,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被告邱中駿李嘉誠參與盧建宇、「奔騰」所屬詐欺集團, 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取金錢,其各次報酬為犯罪所得(元 以下不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 1 項定有明文。刑法沒收章修正後,沒收已無從刑之性質, 遇有宣告多數沒收者,即應由檢察官逕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 1 項規定併執行之,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從而,前述 宣告之多數沒收,既應併執行之,爰不於主文重複為應執行 之沒收諭知,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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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所有人│金融機構 │帳號 │
├──┼───┼────────────┼───────────┤
│一 │王永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二 │薛志良│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
├──┼───┼────────────┼───────────┤




│三 │黃家福│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行 │0000000000000號 │
├──┤ ├────────────┼───────────┤
│四 │ │台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號 │
├──┼───┼────────────┼───────────┤
│五 │蘇文崇│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 │
├──┤ ├────────────┼───────────┤
│六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
├──┤ ├────────────┼───────────┤
│七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八 │陳羽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號 │
├──┴───┴────────────┴───────────┤
王永福薛志良黃家福蘇文崇陳羽麒均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 │
└───────────────────────────────┘
┌────────────────────────────────────┐
│附表二(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被│犯罪事實 │車手報酬│主文 │
│號│害│ │ │ │
│ │人│ │ │ │
├─┼─┼────────────┼────┼──────────────┤
│一│劉│「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 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仁│於105 年11月5 日中午12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溥│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仁溥,佯為其友「金浩明」│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仁溥陷於錯誤,於同日下│ ├──────────────┤
│ │ │午1 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中山路某處,以網路銀行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帳匯款30000 元至所指定如│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帳戶,旋│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由邱中駿持該帳戶金融卡提│ │時,追徵其價額。 │
│ │ │領現金。 │ │ │
├─┼─┼────────────┼────┼──────────────┤
│二│許│「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10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世│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2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珍│7 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繫許世珍,佯為其友「賢妹│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許世珍陷於錯誤,分別於│ ├──────────────┤




│ │ │同日下午2 時20分、3 時30│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大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六街261 號便利商店、臺中│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市○區○○路○段000 號,│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0000 元│ │時,追徵其價額。 │
│ │ │、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 │
│ │ │一編號一所示帳戶,旋由邱│ │ │
│ │ │中駿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 │
│ │ │金。 │ │ │
├─┼─┼────────────┼────┼──────────────┤
│三│楊│「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碧│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3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珠│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楊碧珠,佯為其友「郭淑│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真」,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楊碧珠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4 時32分許,在臺南│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市○○街000 號便利商店,│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0000 元│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一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示帳戶,旋由邱中駿持該帳│ │時,追徵其價額。 │
│ │ │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四│邱│「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素│於105 年11月5 日凌晨3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貞│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素貞,佯為其友「林姬妙」│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時,追徵其價額。 │
│ │ │邱素貞陷於錯誤,於同日下│ ├──────────────┤
│ │ │午5 時17分許,在臺中市○○ ○○○○○○○○○○○○○○○○○ ○ ○○區○○路00號永豐銀行臺│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中分行,以自動櫃員機匯款│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編號一所示帳戶,旋由邱中│ │時,追徵其價額。 │
│ │ │駿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 │ │ │
├─┼─┼────────────┼────┼──────────────┤
│五│馮│「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翰│於105 年11月10日上午11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勳│1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馮翰勳,佯為其友「馮文│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光」,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馮翰勳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上午11時23分許,在屏東│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縣○○市○○路000 巷00號│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 元│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二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示帳戶,旋由邱中駿持該帳│ │時,追徵其價額。 │
│ │ │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六│吳│「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33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至│於105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民│4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繫吳至民,佯為其姪女婿「│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張信崑」,因急用金錢借款│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周轉,致吳至民陷於錯誤,│ ├──────────────┤
│ │ │於同年月15日下午1 時47分│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二段416 號臺灣銀行水湳分│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2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編號三所示帳戶,旋由李嘉│ │ │
│ │ │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 │ │ │
├─┼─┼────────────┼────┼──────────────┤
│七│呂│「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33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秀│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2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琴│2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繫呂秀琴,佯為其友「周世│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昌」,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呂秀琴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2 時31分許,在中國│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信託銀行竹北分行,臨櫃匯│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款2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一編號三所示帳戶,旋由李│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金。 │ │ │
├─┼─┼────────────┼────┼──────────────┤
│八│詹│「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益│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1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陌│2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詹益陌,佯為其友「許理│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事長」,因急用金錢借款周│ │時,追徵其價額。 │
│ │ │轉,致詹益陌陷於錯誤,於│ ├──────────────┤
│ │ │同日下午1 時38分許,在臺│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中市○○區○○街000 號華│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南銀行,以自動櫃員機匯款│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編號三所示帳戶,旋由李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 │ │ │
├─┼─┼────────────┼────┼──────────────┤
│九│謝│「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勝│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1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文│2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謝勝文,佯為其友「許丕│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訓」,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謝勝文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2 時20分許,在臺中│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市○○區○○路000 號便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商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款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一編號三所示帳戶,旋由李│ │時,追徵其價額。 │
│ │ │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 │
│ │ │金。 │ │ │
├─┼─┼────────────┼────┼──────────────┤
│十│方│「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姿│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2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雅│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方姿雅,佯為其友「韓小│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姐」,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方姿雅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3 時許,在嘉義市中│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興路319 號便利商店,以自│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動櫃員機匯款30000 元至所│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指定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帳│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戶金│ │時,追徵其價額。 │
│ │ │融卡提領現金。 │ │ │
├─┼─┼────────────┼────┼──────────────┤
│十│吳│「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一│博│於105年11月14日下午2 時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元│28分許,於臉書動態消息佯│ │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為吳博元之友「徐銘遠」,│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以18000 元之對價,代友人│ │時,追徵其價額。 │
│ │ │出售IPHONE 7行動電話1 具│ ├──────────────┤
│ │ │,吳博元見其訊息以通訊軟│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體LINE與之聯繫,因而陷於│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49分│ │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許,委由郝晉平在臺北市○○ ○○○○○○○○○○○○○○○○○ ○ ○○區○○路○段000 號4 樓│ │時,追徵其價額。 │
│ │ │之1 ,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 │ │18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 │ │
│ │ │編號四所示帳戶,旋由李嘉│ │ │
│ │ │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 │ │ │
├─┼─┼────────────┼────┼──────────────┤
│十│蕭│「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216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二│瑋│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1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彥│30分許,於臉書動態訊息佯│ │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陸元沒收,│
│ │ │為蕭瑋彥之友「潘建政」,│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以13000 元之對價代友人出│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售IPHONE 6S 行動電話1 具│ ├──────────────┤
│ │ │,蕭瑋彥見其訊息以通訊軟│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體LINE與之聯繫,因而陷於│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26分│ │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陸元沒收,│
│ │ │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道四段839 號,以自動櫃員│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機匯款13000 元至所指定如│ │ │
│ │ │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帳戶,旋│ │ │
│ │ │由李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 │ │
│ │ │領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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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江│「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10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宏│於105 年11月19日下午3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祺│4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繫江宏祺,佯為其友「優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A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江宏祺陷於錯誤,委由│ ├──────────────┤
│ │ │王思欣、賴秀真先後於同日│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晚間7 時37分、8 時46分許│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段276 號便利商店、臺中市○ ○○○○○○○○○○○○○○○○○ ○ ○○○區○○路○段00號全聯│ │時,追徵其價額。 │
│ │ │福利中心,分別以自動櫃員│ │ │
│ │ │機匯款30000 元、30000 元│ │ │
│ │ │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五所│ │ │
│ │ │示帳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 │ │
│ │ │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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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四│政│於105 年11月19日下午某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毅│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周│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政毅,佯為其友「許國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時,追徵其價額。 │
│ │ │周政毅陷於錯誤,於同日下│ ├──────────────┤
│ │ │午5 時4 分許,在桃園市○○ ○○○○○○○○○○○○○○○○○ ○ ○○區○○路0000號第一銀行│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中正分行,以自動櫃員機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款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一編號五所示帳戶,旋由李│ │時,追徵其價額。 │
│ │ │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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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林│「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五│美│於105 年11月18日中午12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滿│3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林美滿,佯為其甥「謝志│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宏」,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林美滿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1 時45分許,在國泰│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世華銀行臺中崇德分行,臨│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櫃匯款30000 元至所指定如│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帳戶,旋│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由李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 │時,追徵其價額。 │
│ │ │領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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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簡│「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33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六│月│於105 年11月18日下午1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玲│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繫簡月玲,佯為其友「蔡科│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堉」,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簡月玲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1 時59分許,在臺北│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市南港區南港展覽館B2,以│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0000 元至│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帳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戶│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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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張│「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416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七│家│於105 年11月19日中午12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瑜│3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陸元沒收,│
│ │ │繫張家瑜,佯為其友「蘆洲│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陳藥師」,因急用金錢借款│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周轉,致張家瑜陷於錯誤,│ ├──────────────┤
│ │ │於同日下午1 時1 分許,在│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陽信銀│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陸元沒收,│
│ │ │25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編號六所示帳戶,旋由李嘉│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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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李│「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八│明│於105 年11月20日某時許,│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鳳│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明鳳│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佯為其友「沈藝庭」,因│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李明│ │時,追徵其價額。 │
│ │ │鳳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 ├──────────────┤
│ │ │時17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中清東路96號第一銀行大雅│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分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款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一編號七所示帳戶,旋由李│ │時,追徵其價額。 │
│ │ │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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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