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中駿
李嘉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19290 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26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中駿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李嘉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盧建宇(本院另行審理)於民國105 年10月間, 應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奔騰」之成年男子邀約,加 入所組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有未滿18歲之成員), 負責發派領款、彙整詐騙所得(俗稱車手頭),復邀同邱中 駿、李嘉誠擔任提款車手,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犯意,先由集團成員「阿風」取得附表一所示收款用 帳戶,將之交付盧建宇,邱中駿則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另案沒收)內設置之微信通訊軟體與盧建宇 聯絡,另由集團成員自大陸地區聯繫不特定人,佯以親友借 貸、出售行動電話等不實事由施用詐術,致劉仁溥、許世珍 、楊碧珠、邱素貞、馮翰勳、吳至民、呂秀琴、詹益陌、謝 勝文、方姿雅、吳博元、蕭瑋彥、江宏祺、周政毅、林美滿 、簡月玲、張家瑜、李明鳳陷於錯誤,將金錢匯入指定帳戶 ,再由盧建宇依「奔騰」指示確認入帳後,將收款帳戶金融 卡交付邱中駿,由邱中駿、李嘉誠提領現金,扣除二人報酬 即每新臺幣(下同)30000 元各抽成500 元後,餘款由邱中 駿繳回盧建宇處置。
二、證據:
㈠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 白。
㈡同案被告盧建宇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㈢證人劉仁溥於警詢時之陳述,華南商業銀行網路匯款紀錄列 印資料1 件。
㈣證人即告訴人許世珍於警詢時之陳述,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 存戶交易明細表、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 體LINE對話紀錄、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件
。
㈤證人即告訴人楊碧珠於警詢時之陳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 件。 ㈥證人即告訴人邱素貞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件。
㈦證人即告訴人馮翰勳於警詢時之陳述。
㈧證人吳至民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1 件。
㈨證人即告訴人呂秀琴於警詢時之陳述,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 請書1 件。
㈩證人即告訴人詹益陌於警詢時之陳述,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 件。
證人即告訴人謝勝文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1 件。
證人即告訴人方姿雅於警詢時之陳述,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1 件。
證人即告訴人郝晉平、證人吳博元於警詢時之陳述,網路轉 帳交易明細、臉書社群網站訊息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各1 件。
證人即告訴人蕭瑋彥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 件。 證人即告訴人江宏祺於警詢時之陳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華泰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各1 件。
證人即告訴人周政毅於警詢時之陳述,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 件。 證人即告訴人林美滿於警詢時之陳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 款憑證1 件。
證人簡月玲於警詢時之陳述,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1 件。
證人即告訴人張家瑜於警詢時之陳述,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件。 證人李明鳳於警詢時之陳述,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帳戶 餘額明細查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 件。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提領ATM 機號、時間地址一覽表。三、論罪科刑:
㈠觀諸本案詐欺犯罪型態,係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 性犯罪,除被告邱中駿、李嘉誠,及負責發派領款、彙整詐 騙所得之盧建宇,指示車手頭入帳之「奔騰」外,依同案被 告盧建宇所述情節,該集團成員係自大陸地區聯繫被害人施
用詐術,其人數已達三人以上。是核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附表二所示共十八罪)。
㈡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彼 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各自參與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 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 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自應共負其責。是被 告邱中駿、李嘉誠與盧建宇、「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 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
㈢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十八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本有 可為,不思發揮所長,自食其力,竟誘於厚利,甘冒風險, 加入詐欺集團,從事車手工作,守法觀念欠缺,行為偏差, 漠視他人財產權益,助長詐欺犯罪風氣,危害社會治安,所 肇損害非微,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邱中駿、李嘉誠之素行 ,各為國中畢高職畢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中自 承之家庭經濟狀況,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獲利 益,復念被告邱中駿、李嘉誠年紀尚輕,涉世未深,其二人 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均非核心地位,於犯罪分工較諸隱身幕 後之集團成員,更易遭查緝逮捕,可見其輕率,暨被告二人 犯罪後坦承犯行,就涉案情節詳為陳述,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係特別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 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 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 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 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 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 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 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 平原則。爰秉此原則,就被告邱中駿、李嘉誠所犯各罪為整 體非難評價,綜衡卷存事證審酌被告二人所犯數罪類型、次 數、非難重複程度等,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被告邱中駿、李嘉誠參與盧建宇、「奔騰」所屬詐欺集團, 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取金錢,其各次報酬為犯罪所得(元 以下不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 1 項定有明文。刑法沒收章修正後,沒收已無從刑之性質, 遇有宣告多數沒收者,即應由檢察官逕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 1 項規定併執行之,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從而,前述 宣告之多數沒收,既應併執行之,爰不於主文重複為應執行 之沒收諭知,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柏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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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所有人│金融機構 │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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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永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二 │薛志良│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
├──┼───┼────────────┼───────────┤
│三 │黃家福│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行 │0000000000000號 │
├──┤ ├────────────┼───────────┤
│四 │ │台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0000號 │
├──┼───┼────────────┼───────────┤
│五 │蘇文崇│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 │
├──┤ ├────────────┼───────────┤
│六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
├──┤ ├────────────┼───────────┤
│七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
├──┼───┼────────────┼───────────┤
│八 │陳羽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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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福、薛志良、黃家福、蘇文崇、陳羽麒均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 │
└───────────────────────────────┘
┌────────────────────────────────────┐
│附表二(貨幣單位:新臺幣) │
├─┬─┬────────────┬────┬──────────────┤
│編│被│犯罪事實 │車手報酬│主文 │
│號│害│ │ │ │
│ │人│ │ │ │
├─┼─┼────────────┼────┼──────────────┤
│一│劉│「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 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仁│於105 年11月5 日中午12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溥│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仁溥,佯為其友「金浩明」│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仁溥陷於錯誤,於同日下│ ├──────────────┤
│ │ │午1 時許,在新北市板橋區│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中山路某處,以網路銀行轉│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帳匯款30000 元至所指定如│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帳戶,旋│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由邱中駿持該帳戶金融卡提│ │時,追徵其價額。 │
│ │ │領現金。 │ │ │
├─┼─┼────────────┼────┼──────────────┤
│二│許│「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10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世│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2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珍│7 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繫許世珍,佯為其友「賢妹│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許世珍陷於錯誤,分別於│ ├──────────────┤
│ │ │同日下午2 時20分、3 時30│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大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六街261 號便利商店、臺中│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市○區○○路○段000 號,│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0000 元│ │時,追徵其價額。 │
│ │ │、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 │
│ │ │一編號一所示帳戶,旋由邱│ │ │
│ │ │中駿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 │
│ │ │金。 │ │ │
├─┼─┼────────────┼────┼──────────────┤
│三│楊│「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碧│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3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珠│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楊碧珠,佯為其友「郭淑│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真」,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楊碧珠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4 時32分許,在臺南│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市○○街000 號便利商店,│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0000 元│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一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示帳戶,旋由邱中駿持該帳│ │時,追徵其價額。 │
│ │ │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四│邱│「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素│於105 年11月5 日凌晨3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貞│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素貞,佯為其友「林姬妙」│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時,追徵其價額。 │
│ │ │邱素貞陷於錯誤,於同日下│ ├──────────────┤
│ │ │午5 時17分許,在臺中市○○ ○○○○○○○○○○○○○○○○○ ○ ○○區○○路00號永豐銀行臺│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中分行,以自動櫃員機匯款│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編號一所示帳戶,旋由邱中│ │時,追徵其價額。 │
│ │ │駿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 │ │ │
├─┼─┼────────────┼────┼──────────────┤
│五│馮│「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翰│於105 年11月10日上午11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勳│1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馮翰勳,佯為其友「馮文│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光」,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馮翰勳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上午11時23分許,在屏東│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縣○○市○○路000 巷00號│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以網路銀行匯款30000 元│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二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示帳戶,旋由邱中駿持該帳│ │時,追徵其價額。 │
│ │ │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六│吳│「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33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至│於105 年11月9 日下午2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民│4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繫吳至民,佯為其姪女婿「│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張信崑」,因急用金錢借款│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周轉,致吳至民陷於錯誤,│ ├──────────────┤
│ │ │於同年月15日下午1 時47分│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許,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二段416 號臺灣銀行水湳分│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2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編號三所示帳戶,旋由李嘉│ │ │
│ │ │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 │ │ │
├─┼─┼────────────┼────┼──────────────┤
│七│呂│「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33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秀│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2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琴│2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繫呂秀琴,佯為其友「周世│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昌」,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呂秀琴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2 時31分許,在中國│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信託銀行竹北分行,臨櫃匯│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款2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一編號三所示帳戶,旋由李│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金。 │ │ │
├─┼─┼────────────┼────┼──────────────┤
│八│詹│「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益│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1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陌│2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詹益陌,佯為其友「許理│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事長」,因急用金錢借款周│ │時,追徵其價額。 │
│ │ │轉,致詹益陌陷於錯誤,於│ ├──────────────┤
│ │ │同日下午1 時38分許,在臺│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中市○○區○○街000 號華│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南銀行,以自動櫃員機匯款│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編號三所示帳戶,旋由李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 │ │ │
├─┼─┼────────────┼────┼──────────────┤
│九│謝│「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勝│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1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文│2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謝勝文,佯為其友「許丕│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訓」,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謝勝文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2 時20分許,在臺中│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市○○區○○路000 號便利│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商店,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款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一編號三所示帳戶,旋由李│ │時,追徵其價額。 │
│ │ │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 │
│ │ │金。 │ │ │
├─┼─┼────────────┼────┼──────────────┤
│十│方│「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姿│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2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雅│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方姿雅,佯為其友「韓小│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姐」,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方姿雅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3 時許,在嘉義市中│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興路319 號便利商店,以自│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動櫃員機匯款30000 元至所│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指定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帳│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戶金│ │時,追徵其價額。 │
│ │ │融卡提領現金。 │ │ │
├─┼─┼────────────┼────┼──────────────┤
│十│吳│「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一│博│於105年11月14日下午2 時 │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元│28分許,於臉書動態消息佯│ │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為吳博元之友「徐銘遠」,│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以18000 元之對價,代友人│ │時,追徵其價額。 │
│ │ │出售IPHONE 7行動電話1 具│ ├──────────────┤
│ │ │,吳博元見其訊息以通訊軟│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體LINE與之聯繫,因而陷於│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49分│ │所得新臺幣叁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許,委由郝晉平在臺北市○○ ○○○○○○○○○○○○○○○○○ ○ ○○區○○路○段000 號4 樓│ │時,追徵其價額。 │
│ │ │之1 ,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 │
│ │ │18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 │ │
│ │ │編號四所示帳戶,旋由李嘉│ │ │
│ │ │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 │ │ │
├─┼─┼────────────┼────┼──────────────┤
│十│蕭│「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216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二│瑋│於105 年11月15日下午1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彥│30分許,於臉書動態訊息佯│ │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陸元沒收,│
│ │ │為蕭瑋彥之友「潘建政」,│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以13000 元之對價代友人出│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售IPHONE 6S 行動電話1 具│ ├──────────────┤
│ │ │,蕭瑋彥見其訊息以通訊軟│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體LINE與之聯繫,因而陷於│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26分│ │所得新臺幣貳佰壹拾陸元沒收,│
│ │ │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道四段839 號,以自動櫃員│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機匯款13000 元至所指定如│ │ │
│ │ │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帳戶,旋│ │ │
│ │ │由李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 │ │
│ │ │領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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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江│「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10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宏│於105 年11月19日下午3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祺│4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繫江宏祺,佯為其友「優秀│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A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江宏祺陷於錯誤,委由│ ├──────────────┤
│ │ │王思欣、賴秀真先後於同日│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晚間7 時37分、8 時46分許│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在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二│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段276 號便利商店、臺中市○ ○○○○○○○○○○○○○○○○○ ○ ○○○區○○路○段00號全聯│ │時,追徵其價額。 │
│ │ │福利中心,分別以自動櫃員│ │ │
│ │ │機匯款30000 元、30000 元│ │ │
│ │ │至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五所│ │ │
│ │ │示帳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 │ │
│ │ │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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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四│政│於105 年11月19日下午某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毅│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周│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政毅,佯為其友「許國祥」│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 │時,追徵其價額。 │
│ │ │周政毅陷於錯誤,於同日下│ ├──────────────┤
│ │ │午5 時4 分許,在桃園市○○ ○○○○○○○○○○○○○○○○○ ○ ○○區○○路0000號第一銀行│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中正分行,以自動櫃員機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款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一編號五所示帳戶,旋由李│ │時,追徵其價額。 │
│ │ │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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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林│「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五│美│於105 年11月18日中午12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滿│3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繫林美滿,佯為其甥「謝志│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宏」,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林美滿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1 時45分許,在國泰│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世華銀行臺中崇德分行,臨│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櫃匯款30000 元至所指定如│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帳戶,旋│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由李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 │時,追徵其價額。 │
│ │ │領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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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簡│「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333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六│月│於105 年11月18日下午1 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玲│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繫簡月玲,佯為其友「蔡科│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堉」,因急用金錢借款周轉│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致簡月玲陷於錯誤,於同│ ├──────────────┤
│ │ │日下午1 時59分許,在臺北│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市南港區南港展覽館B2,以│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0000 元至│ │所得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沒收,│
│ │ │所指定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帳戶,旋由李嘉誠持該帳戶│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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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張│「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416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七│家│於105 年11月19日中午12時│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瑜│3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 │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陸元沒收,│
│ │ │繫張家瑜,佯為其友「蘆洲│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陳藥師」,因急用金錢借款│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周轉,致張家瑜陷於錯誤,│ ├──────────────┤
│ │ │於同日下午1 時1 分許,在│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陽信銀│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陸元沒收,│
│ │ │25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一│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編號六所示帳戶,旋由李嘉│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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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李│「奔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500元 │邱中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八│明│於105 年11月20日某時許,│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鳳│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明鳳│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佯為其友「沈藝庭」,因│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急用金錢借款周轉,致李明│ │時,追徵其價額。 │
│ │ │鳳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 ├──────────────┤
│ │ │時17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 │李嘉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中清東路96號第一銀行大雅│ │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犯罪│
│ │ │分行,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款30000 元至所指定如附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一編號七所示帳戶,旋由李│ │時,追徵其價額。 │
│ │ │嘉誠持該帳戶金融卡提領現│ │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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