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611號
PCDM,107,審易,1611,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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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文正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13
52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文正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文正㈠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8 月確定;㈡於10 2 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86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 於102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04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於102 年間,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㈤於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6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㈠至 ㈤所示之罪刑,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798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105 年3 月21日假釋出監,於 105 年7 月14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執 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路 000 號林堯企業社(下稱林堯企業社)擔任送貨司機,除負 責送貨與客戶外,並負責收取貨款、貨品等工作,為從事業 務之人,於106 年5 月初起至同年6 月初期間,因缺錢花用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接續向如附表一 所示之客戶收取款項後,並未依照規定全部繳回林堯企業社 共計新臺幣(下同)40,507元,其所管領舒敏保水面膜200 片、木頭推車2 臺(共計價值7,60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貨品,反而利用此機會將上開款項及貨品予以侵占入己。 嗣於106 年7 月18日,經林堯企業社負責人葉瑞德對帳及整 理商品後,發現上情並提出本案告訴,而悉上情。二、案經葉瑞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文正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瑞德於警詢時供述情節大致相符 (見106 偵28638 卷,下稱第28638 卷,第13至15頁),並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客戶應收貨款差額表各1 份、現場照片 3 張、對帳單及銷貨單共計24張等資料在卷可稽(見第2863 8 卷第21至25、29至61頁)。足徵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之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受僱於林堯企業社擔任送貨司機,除負責送貨與客戶 外,並負責收取貨款、貨品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其 所代收貨款或公司貨品,均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詎被告 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或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及舒敏保水 面膜20 0片、木頭推車2 臺後,將之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實屬業務侵占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江文正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於任 職期間,基於單一犯意,多次利用職務上收取款項或商品之 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款項或公司貨品,乃係 於密接之時間、空間,以相同方式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 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 ㈡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刑案前科紀錄及徒刑執行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按若有情輕法重 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3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從而其 「情輕法重」者,縱非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惟經參酌 該號解釋並考量其犯罪情狀及結果,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 酌減其刑,應無悖於社會防衛之刑法機能(最高法院81年度 台上字第86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業務侵占罪之法 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 金」,然同為業務侵占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 必盡同,其業務侵占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 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 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 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 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 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03號、97年度台上字第4319 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時,因思慮欠周,致罹



刑典,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業已賠償損失,有本院調解筆 錄影本1 份在卷可參,衡情被告所犯業務侵占之最輕本刑為 有期徒刑6 月(累犯則係處7 月以上),依被告犯罪所侵占 款項數額之具體情狀以觀,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 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故被 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任職於林堯企業社擔任送貨司機,竟利用職務之 便,將其所保管而持有之款項或公司貨品侵占入己,未能謹 守分際,違反職務上之誠實原則,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業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 失,有上開調解筆錄在卷可佐,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且目前配偶懷孕中之家庭 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至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及 舒敏保水面膜200 片、木頭推車2 臺共計48,107元,因與被 害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全部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 在卷可參,是本院認被告與被害人就本案所成立之調解內容 ,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 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 ,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
㈡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名稱 │實際收取│實際交付│差額(被告│
│ │ │金額 │金額 │侵占款項)│
├──┼─────────┼────┼────┼─────┤
│ 1 │美麗奇蹟-天母 │10122元 │0元 │10122元 │
├──┼─────────┼────┼────┼─────┤
│ 2 │泰風情-延平北路 │1800元 │1520元 │280元 │
├──┼─────────┼────┼────┼─────┤
│ 3 │水四季-復興 │6794元 │4727元 │2070元 │
├──┼─────────┼────┼────┼─────┤
│ 4 │凱莉戴爾 │1900元 │0元 │1900元 │
├──┼─────────┼────┼────┼─────┤
│ 5 │丹絲緹舒活館 │3990元 │3770元 │220元 │
├──┼─────────┼────┼────┼─────┤
│ 6 │絕色佳紋繡藝術學院│930元 │0元 │930元 │
├──┼─────────┼────┼────┼─────┤
│ 7 │張玉青 │4250元 │0元 │4250元 │
├──┼─────────┼────┼────┼─────┤
│ 8 │髮絲亞 │900元 │0元 │900元 │
├──┼─────────┼────┼────┼─────┤
│ 9 │多明麗 │4250元 │0元 │4250元 │
├──┼─────────┼────┼────┼─────┤
│ 10 │豐姿雅緹 │1635元 │1230元 │405元 │
├──┼─────────┼────┼────┼─────┤
│ 11 │白宮時尚診所 │1523元 │873元 │650元 │
├──┼─────────┼────┼────┼─────┤
│ 12 │薇若妮卡 │4070元 │2270元 │1800元 │
├──┼─────────┼────┼────┼─────┤
│ 13 │吳姿儀 │2620元 │2520元 │100元 │
├──┼─────────┼────┼────┼─────┤




│ 14 │真亮顏 │4250元 │170元 │4080元 │
├──┼─────────┼────┼────┼─────┤
│ 15 │美的宣言 │890元 │740元 │150元 │
├──┼─────────┼────┼────┼─────┤
│ 16 │菲尼亞-民生 │2880元 │480元 │2400元 │
├──┼─────────┼────┼────┼─────┤
│ 17 │妙妙美容 │1550元 │950元 │600元 │
├──┼─────────┼────┼────┼─────┤
│ 18 │史丹佛診所 │1050元 │800元 │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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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馨誼SPA館 │1600元 │800元 │800元 │
├──┼─────────┼────┼────┼─────┤
│ 20 │滿憶亭養生會館 │4850元 │2850元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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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延吉美皮膚專科診所│3900元 │3850元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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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恆麗美型診所 │1890元 │890元 │1000元 │
├──┼─────────┼────┼────┼─────┤
│ 23 │泰風情-延平北路 │2020元 │1220元 │800元 │
├──┼─────────┼────┼────┼─────┤
│ 24 │羽之田 │1300元 │800元 │500元 │
├──┴─────────┴────┴────┼─────┤
│ 總 計 │405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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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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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玻尿酸面膜 │48 │包 │每包1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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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貝印丟棄式修眉刀 │5 │組 │每組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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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修眉刀片 │6 │組 │每組10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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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咖啡色毛巾 │5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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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紫色毛巾 │5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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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編號28毛巾 │2 │包 │每包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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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