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中華外內丹功研究學會
兼代表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九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