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292號
TPDM,89,附民,292,200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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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二號
  原   告 中華外內丹功研究學會
  兼代表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九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興 邦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黃 雯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素 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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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