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242號
TPDM,89,附民,242,2000080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路四十三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賴炳通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及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明及其事實之主張:如附件。
三、查本件被告乙○○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八月四日為無罪之諭知,揆諸 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 子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官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