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780號
PCDM,106,易,780,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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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昭薰
選任辯護人 黃翊華律師
      簡榮宗律師
被   告 李 珊
選任辯護人 張雅馨律師
      臧璟律師
      洪毓律師
被   告 宋家琪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律師
      王東山律師
被   告 黃佳君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王靖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8
3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柳昭薰共同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李珊共同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宋家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叁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佳君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靖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叁拾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柳昭薰於民國102 年間開始經營「柳柳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 」(網址為:https ://www .liuliuservice .com/ ,現更 名為「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下仍沿用舊稱並簡稱「柳柳 嚴選」),並擔任柳柳嚴選之負責人、同時雇用李珊擔任業 務,從事臺灣地區孕婦計畫赴美生產之諮詢、向美國月子中 心訂房、推薦婦產科醫師及舉辦說明會,其等均明知赴美生 產時,僅限於緊急分娩之情況,返國後始得持診斷證明書向



投保保險之保險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 保署)申請保險金之理賠或核退自墊健保費用。柳昭薰、李 珊竟共同基於煽惑他人犯罪之犯意聯絡,柳昭薰於其本身長 期經營之部落格中以文字敘述(該部落格約自96年間開始經 營)或柳昭薰、李珊分別以電話、寄送書面資料、個別約見 面、舉辦說明會或於柳柳嚴選官方網站以文字敘述等方式, 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孕婦陳俞樺陳俞樺涉犯詐欺取財等罪部 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吳逸欣佳鈴、高明慧、莊秀鳳鄧琦穎、王慈徽、王翔 儀、陳珮瑜(高明慧、莊秀鳳鄧琦穎、王慈徽、王翔儀陳珮瑜涉犯詐欺等罪部分,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戴珮如(涉犯詐欺取財等罪部分另經 本院簡易判決)、王靖蠻(涉犯詐欺取財等罪部分,詳述如 後)等人,分別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告知剖腹生產 後可取得緊急就醫剖腹生產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返國 後再向有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向健保署申請健保 署核退自墊健保費用,並且教導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 用核退申請書上關於「自墊費用原因(或不可歸責事由)說 明」欄位「隨便掰個緊急就醫的理由」,而填寫虛偽之緊急 分娩事由供瀏覽柳昭薰經營之部落格、柳柳嚴選官方網站之 網友或向柳昭薰、李珊諮詢接洽之不特定或特定人赴美生產 返國後申請保險理賠或核退自墊健保費用時參考之用,而公 然煽惑他人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二、王靖蠻於102 年6 月20日懷孕35週時前往美國待產,並於10 2 年7 月21日在加州洛杉磯郡蒙特利公園市(Monterey Par k )之GARFIELD MEDICAL CENTER (下稱嘉惠爾醫院)醫院 由黃俊博醫師為其進行剖腹生產,後取得載明「因前置胎盤 ,而剖腹生產」之不實業務登載之診斷證明書。王靖蠻於10 2 年8 月23日返國後,明知其在美國待產期間並無緊急狀況 ,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症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先在全 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之自墊費用 原因說明欄內載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不適緊急就 醫後,醫師診斷已不適合搭機回台,留滯美國生產,又因前 置胎盤,必須剖腹生產」等理由,並持前開載明其剖腹原因 為前置胎盤之不實診斷證明書,於102 年11月6 日向健保署 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新 臺幣(下同)22,332元之自墊健保費用;王靖蠻復接續前開 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持前揭不實之嘉 惠爾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單據,於102 年12月20日向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申請旅遊平安 理賠而行使之,惟因南山人壽發覺其檢附之資料有異而未理 賠而未得逞,致生損害於健保署及南山人壽對於核保之正確 性(申請保險理賠之保險公司、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日期、 方式、保險種類、取得之金額均如附表二㈢所示)。三、宋家琪於103 年3 月17日懷孕32週時前往美國待產,並於10 3 年4 月13日在加州洛杉磯郡蒙特利公園市之嘉惠爾醫院由 黃俊博醫師為其進行剖腹生產,並取得載明「因前置胎盤, 而剖腹生產」之不實業務登載之診斷證明書。宋家琪於103 年5 月16日返國後,明知其在美國待產期間並無符合理賠條 件之緊急狀況,且懷孕後期亦無胎盤前置之症狀,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意,持前揭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不實診斷證明書, 於103 年6 月10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行使之,致 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核退22,920元之自墊費用;宋家琪 復接續持前揭不實診斷證明書資料及相關醫療單據,分別於 103 年6 月4 日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 壽)申請醫療險理賠、於103 年6 月5 日向南山人壽申請醫 療險、旅遊平安險理賠而行使之,致富邦人壽陷於錯誤而予 以理賠12,000元、南山人壽陷於錯誤而予以理賠醫療險235, 215 元,惟南山人壽旅行平安險部分則因該保險公司發覺其 檢附之資料有異而未理賠而未得逞,致生損害於健保署及各 保險公司對於核保之正確性(申請保險理賠之保險公司、核 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日期、方式、保險種類、取得之金額均如 附表二㈠所示)。
四、黃佳君於103 年4 月24日懷孕32週時前往美國待產,並於10 3 年5 月24日在加州洛杉磯郡蒙特利公園市之嘉惠爾醫院由 詹久松醫師為其進行剖腹生產,後取得載明「因前置胎盤, 而剖腹生產」之不實業務登載之診斷證明書。黃佳君於103 年6 月18日返國後,明知其在美國待產期間並無符合理賠條 件之緊急狀況,且懷孕過程中並無胎盤前置之症狀,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意,在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上 之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上載明「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極度 不適緊急就醫,經醫師診斷,不宜搭機,故留滯美國安胎生 產」等理由,並持前開載明其剖腹原因為前置胎盤之不實診 斷證明書,於103 年7 月25日向健保署申請健保費用核退而 行使之,致健保署陷於錯誤,而核退核退22,920元之自墊費 用;黃佳君復接續持前揭不實之診斷證明書資料及相關醫療 單據,分別於103 年6 月30日向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宏泰人壽)申請醫療險理賠,於103 年7 月1 日向中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申請醫療險理賠 ,於103 年7 月9 日向南山人壽申請醫療險理賠而行使之, 致宏泰人壽陷於錯誤而理賠36,104元、中國人壽陷於錯誤而 理賠253,800 元、致南山人壽陷於錯誤而理賠醫療險74,000 元,致生損害於健保署及各保險公司對於核保之正確性(申 請保險理賠之保險公司、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日期、方式、 保險種類、取得之金額均如附表二㈡所示)。
五、案經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國泰人壽、中國人壽、宏泰人壽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仍沿用舊稱)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 9 條之1 定有明文。經查證人陳俞樺佳鈴、高明慧、王 慈徽、王翔儀陳珮瑜戴珮如於警詢時之述,為被告柳 昭薰、李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述,且被告柳昭薰、李珊 及其等辯護人均主張該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06 年度易 字第780 號卷㈠,下稱本院卷㈠,第421 至431 頁、第497 至506 頁),經查證人陳俞樺佳鈴、高明慧、王慈徽、 王翔儀陳珮瑜戴珮如於警詢中所為之述,核屬被告柳 昭薰、李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述,被告柳昭薰、李珊及 其等辯護人爭執其等於警詢述之證據能力,復查無合乎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等條文規定例外得為 證據之情形,應認上開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述,均無證據 能力。
二、關於蘇黎世產物保險公司(現已改名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下仍稱蘇黎世保險公司)調查員2 人與被告李珊於10 3 年11月21日之對話錄音譯文之證據能力
㈠按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 條之1 與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 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 (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 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 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被追訴



犯罪而為蒐集有利證據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 條 之1 至第219 條之8 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 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 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 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 為證據。又私人將其所蒐取之證據交給國家作為追訴犯罪之 證據使用,國家機關只是被動地接收或記錄所通報已然形成 之犯罪活動,並未涉及挑唆亦無參與支配犯罪,該私人顯非 國家機關手足之延伸,是以國家機關據此所進行之後續偵查 作為,自具其正當性與必要性。至於利用電話通話或兩人間 之對(面)談因非屬於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之 核心領域,故國家就探知其談話內容所發生干預基本權利之 手段(即檢察官或法院實施之勘驗)與所欲達成實現國家刑 罰權之公益目的(即追訴、證明犯罪),兩相權衡,國家公 權力對此之干預,尚無違比例原則,法院自得利用該勘驗結 果(筆錄),以作為證據資料使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 字第419 號判決參照)。
㈡學理上亦認:在刑事訴訟上,出於私人違法手段所取得之證 據能否使用的問題,本來就與國家機關違法取證之情形不同 ,因此刑事訴訟法內的「證據排除法則」不能理所當然的直 接套用在私人取證的情形。其次,實體法與程序法上的違法 判斷並不相同,僅以「構成實體犯罪= 所得證據禁止使用」 作為解決公式,實難以令人信服與接受。較適宜的解決方法 ,是以私人違法取證的類型作區分,例如私人以強暴、脅迫 、強制的侵害被告意志決定及表達自由而使被告自證己罪時 (例如刑求逼供),法院應排除此一證據之使用。其餘情形 ,只要是以較和平之手段取得(例如偷拍、偷錄、竊盜、詐 欺或利誘等),原則尚未可逕以構成實體違法為由排除,而 應考慮諸如「國家取證無期待可能性」即該證據「無取代可 能性」的現實狀況,以及實體法已就「私人違法取證行為」 施以較「目的證明犯罪」更加嚴厲的處罰等制裁強度等,承 認其證據能力以供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楊雲驊,實例研習刑 事訴訟法,法學講座第31期,94年1 月,第90至91頁)。 ㈢上揭錄音檔案,係由保險調查員黃婉菁張哲銘所錄製,並 經被告柳昭薰、李珊之辯護人同意採用由辯護人所製作之錄 音譯文版本作為證據(見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780 號卷㈡, 下稱本院卷㈡,第393 頁),該錄音檔係由黃婉菁張哲銘 錄製渠與被告李珊間之對話。錄音之內容不僅非屬於秘密通 訊自由與隱私權之基本權利之核心領域,對話之一方對同意 錄音之結果,尚且不具有合理之隱私期待,揆諸前揭說明,



上揭錄影音檔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方 式進行勘驗,且為證明被告柳昭薰、李珊犯罪所必需,該勘 驗結果自得作為本案證據資料使用。再者,自勘驗結果所示 ,並未見黃婉菁張哲銘有施以強暴、脅迫、強制或恐嚇等 不正方法,使被告李珊不能為自由述,該錄音證據應得以 作為證據資料使用。
三、偵查中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對該人進行訊問,如其述內容, 涉及他人犯罪時,就該他人案件而言,即屬於被告以外之人 在審判外之述,並形成證人地位。此際,檢察官為調查該 他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原應將其改列為證人,並 使其就該他人犯罪述部分依法具結,其述始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如檢察官 未依法令其具結,仍以被告身分加以訊問,因其所為關於該 他人犯罪述部分,不必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性顯不若具 結證言,即與本條項規定之要件不符。惟衡諸其於警詢或檢 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述,依法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信用 性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若謂此偵查中之述, 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之述,顯然失衡 。從而,此未經具結之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 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於具有相對 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外賦 予其證據能力,俾應實務需要(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106 年度台上字第57號判決參照)。本件判 決所引證人陳俞樺吳逸欣陳珮瑜佳鈴、高明慧、莊 秀鳳、鄧琦穎、王慈徽、王翔儀王靖蠻戴珮如於偵查中 以被告身分訊問而未經具結之述部分,本院審酌檢察官依 法有誠正執行法律以節制司法警察濫權之使命,其所為訊問 多能恪遵法律程序,可信性甚高,且前開證人均未主張於偵 查中之述非出於任意性,被告柳昭薰、李珊及其等辯護人 亦自始未能釋明其二人在檢察官前之供述有何有不可信之情 況,是前開證人於偵查時之供述自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並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2 項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述或書面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 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 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 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 證據適格。其中第2 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 項之 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 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 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 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 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 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3377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960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 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均未主張排 除前開證據能力(見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780 號卷㈢,下稱 本院卷㈢,第32至384 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 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五、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提示予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 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㈠被告柳昭薰、李珊部分
訊據被告柳昭薰固坦承自102 年間開始經營「柳柳嚴選」, 並僱用被告李珊為員工,柳柳嚴選主要業務係代訂美國月子 中心、提供赴美生產之諮詢並舉辦赴美生產之說明會,且有 於其個人部落格分享其個人之前生產後向健保署申請自墊費 用之核退經驗,然矢口否認有何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辯稱 :伊在寫部落格時尚未經營柳柳嚴選,只是經驗分享,伊沒 有請媽媽們取得不實診斷證明書,柳柳嚴選官方網站也沒有 醫生跟保險的部分,只有經營月子中心,伊沒有煽惑他人犯 罪之行為(見本院卷㈢第391 至392 頁);被告李珊固坦承 受雇於被告柳昭薰,且柳柳嚴選主要業務係代訂美國月子中



心、提供赴美生產之諮詢並舉辦赴美生產之說明會,然矢口 否認有何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辯稱:伊否認有煽惑他人犯 罪之行為(見本院卷㈠第411 頁,本院卷㈢第392 頁)。經 查:
⒈被告柳昭薰、李珊確實為柳柳嚴選之經營者以及員工,並且 代訂美國月子中心、提供赴美生產之諮詢並舉辦赴美生產之 說明會,且有於被告柳昭薰之個人部落格分享其個人之前生 產後向健保署申請自墊費用之核退經驗乙節,業據被告柳昭 薰、李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在卷(見本院卷㈠第413 頁 ),並有柳昭薰之部落格文章、LIU LIU SERVICE 訂房確認 單3 份、柳柳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之104 年4 月22日臉書畫 面列印、柳柳嚴選美國月子服務網網站畫面等附卷可稽(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8338 號卷㈠,下 稱偵18338 卷㈠,第30-1頁、第34至35頁、第51至52頁;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2636號卷㈠,下稱他 卷㈠,第38至41頁、第42至58頁),並有孕婦行前資料、柳 柳嚴選公司名片、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費率手冊、南山人 壽旅行平安保險保險條款、LA VIE HOUSE美國月子中心簡介 、價目表、LIU LIU 訂房確認單、美國醫師暨醫院簡介價目 表、美國生產行前說明會電子檔光碟等物扣案可憑,有本院 所核發之105 年度聲搜字第633 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見偵18338 卷㈠第 53至55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至被告柳昭薰、 李珊是否有煽惑他人犯罪之犯行,詳如後述。
⒉證人陳俞樺於偵查證稱:「(為何會挑這一家坐月子中心? )網路上推薦的,我就是用美國坐月子中心做搜尋,發現柳 柳有跟MAMA'S HOME 配合,所以透過柳柳代訂,我付了美金 1 萬元訂金給柳柳,坐月子中心結帳時有把這美金1 萬元訂 金扣除。(剖腹時間是怎麼安排的?)我已經先看好日子了 ,我到美國之後問醫生,我本來看好剖腹時間是2 月初,但 是美國的規定產婦如果沒什麼異狀,要到39週才能剖腹,所 以有把剖腹時間往後延,改成2 月19日,但是我的子宮在預 計的時間前收縮,所以改成2 月17日剖腹。(照妳這樣講, 妳並沒有前置胎盤狀況?)我剖腹完回診時,醫生有問我有 沒有保險要請領,因為柳柳跟我說臺灣的勞健保可以給付國 外生產,所以我跟醫生說需要證明,醫生說好,他會開,至 於診斷書的內容我就不清楚,因為上面寫的都是英文。. . . (原因說明欄為何會這樣寫?)柳柳統一跟媽媽們說這個 欄位這樣寫就可以了,可以申請勞健保也是柳柳跟我們講才 知道。」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18338 號卷㈢,下稱偵18338 卷㈢,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 、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想跟妳確定一 下,妳說妳有認識『柳柳』?)不認識,是在網路上直接跟 她聯繫的。(檢察官問:如何聯繫?)打電話。. . . (檢 察官問:有無跟妳提到保險如何申請或理賠?)沒有,只有 名冊上會跟妳說,回台可申請比方健保那些給付。. . . ( 檢察官問:妳回國之後是否也有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墊費用 的部分?)對。(檢察官問:是誰跟妳說可以申請的?)仲 介。(檢察官問:仲介是誰?)柳小姐她們。(檢察官問: 是否為『柳柳』?)對。(檢察官問:妳有在原因說明欄填 寫『出國旅遊緊急分娩』是何人教妳這麼寫?)仲介說這樣 寫就可以了。(檢察官問:是『柳柳』說的?)對。. . . (受命法官問:所以妳不知道所謂的海外緊急分娩是什麼麼 情況,妳只是跟著寫就對了?)對。. . . (被告李珊問: 第二胎申請健保核退是誰教妳寫的?)我們照妳們本子上面 寫的。」等語(見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780 號卷㈡,下稱本 院卷㈡,第150 至162 頁)。
⒊證人吳逸欣於偵查時證稱:「(是不是本來就打算剖腹?) 在臺灣時本來就想要去美國生小孩. . . (妳為何會知道健 保可以申請生產核退費用?)也是出國之後上網看到『柳柳 』說可以申請健保核退費用,所以回國就申請了。(『柳柳 』怎麼跟妳說可以申請生產核退費用?)我有點忘了『柳柳 』網站上寫了什麼,但是就是一句話,我是照抄那句話。( 【提示104 他2636第45頁】是不是「因緊急傷病,於國外就 醫者. . . 」?)好像是. . . 」(見他卷㈠第177 至179 頁)、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當時警察 有問妳『全民健康保險自墊費用醫療核退申請書是否妳填寫 ,申請理賠的事情』,妳說妳是在國外渡蜜月期間因身體極 度不適緊急送醫,醫生診斷是否要立即剖腹生產,警察進一 步問妳『為何要以該理由申請』,妳說妳只是去國外渡蜜月 ,身體不適是看『柳柳』部落格的上面的,才知道這樣寫健 保會核退才這樣照著寫,妳所述是否實在?)應該是. . . (審判長問:是否有看過柳昭薰的部落格?)對,我看 過很多部落格,因為她講的比較詳細,她介紹比較清楚。」 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67 至170 頁)。
⒋證人陳珮瑜於偵查時證稱:「(妳為何會知道要去美國生產 ,還知道可以用旅平險來申請生產費用?)因為我們同事有 很多人去美國生,所以我才會想去美國生,當時有找一個『 柳柳』的代辦,她的助理LISA跟我說,剖腹保險可以理賠, 保旅平險就可以,但他有跟我說這個有爭議,有幾個案件有



在打官司,不一定領得到。」等語(見他卷㈠第169 頁)、 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妳方才提到有申 請保險,當初是否是業務員Lisa跟妳提到,剖腹生產可以拿 美國醫生開立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費用,而且她建 議妳投保旅行平安險?)她沒跟我說美國醫生,但她有跟我 說,如果在美國剖腹產的話,買旅遊平安險也可以申請給付 ,她就告訴我平安險的資訊。(檢察官問:她有無說明為何 妳保旅行平安險可以有生產的給付?)她沒有講得很清楚, 因為那時候我們討論到生產方式的事情,她告訴我如果在美 國剖腹,在臺灣出發前只要有買旅遊平安險,都可以得到給 付,而且是實支實付,我滿surprise的。(檢察官問:所以 確實是李珊提供的資訊,所以妳才去保旅行平安險?)對, 她跟我講旅遊平安險的事情. . . (檢察官問:我方才有問 妳,李珊有無跟妳說投保旅行平安險,事後可以去申請理賠 剖腹生產的費用,李珊當初到底是怎麼說的?)她是跟我說 買了旅遊平安險,如果在美國剖腹生產的話,買旅遊平安險 可以申請,可以領得到實支實付的保險金。. . . (審判長 問:妳之前在警察局的筆錄中,警方問妳『妳在美國因前置 胎盤的原因剖腹生產,保險何種、如何投保、如何知悉旅平 險可理賠』,妳答『這是柳柳Lisa跟我說投保旅遊平安險可 以理賠剖腹生產及旅行發生的意外理賠,沒有看過保險條款 ,只是有聽柳柳Lisa和其他曾經去美國生產的媽媽們說可以 去美國生產時拿美國醫生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 理賠,因為我要去美國兩個月,所以投保,對於妳之前這樣 講,有何意見?』,妳會投保是『柳柳』的Lisa跟妳說旅行 平安險可理賠剖腹生產,是否如此?)對。」等語(見本院 卷㈡第至477 至483 頁)。
⒌證人佳鈴於偵查時證稱:「(怎麼找到詹久松的?)出國 前在網路上搜尋,當時我是打算去剖腹,網路上的資料是說 詹久松開刀的疤痕比較小,所以就找詹久松。. . . (妳沒 有問詹久松你沒有胎盤前置,為何要開胎盤前置?)沒有問 他,而且當時我也不知道胎盤前置詳細的症狀是什麼,只知 道有胎盤前置這個東西,當初查網路的資料,大家都這樣做 ,而且我去參加柳柳的說明會,她的資料上面建議大家這麼 做,她有分享她的經驗,從出發到申請保險的所有流程,她 也建議大家找梁淑嫆投保,所以我就找梁淑嫆。. . . (當 時柳柳是怎麼跟妳們說如何申請保險的?)她說可以拿診斷 證明書請領保險。. . . (妳怎麼知道可以申請健保核退? )說明會上好像有聽到,但我忘記是在說明會上聽到還是在 網路上資料找到的。(【提示104 他3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



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這是否是妳填的?)是我先生填的,說 明會上有分一些資料,應該是照資料上面填的。(妳的意思 是說,關於健保自墊費用原因說明欄寫的原因參照柳柳說明 會給的資料?)是。(柳柳在說明會上有無特別提到詹久松 醫生?)她有介紹一些醫生,生產的費用,醫生的特色,詹 久松是臺灣人,比較好溝通。(柳柳有無明示或暗示詹久松 可以配合幫忙開診斷證明書?或是妳有明示或暗示詹久松配 合幫忙開診斷證明書?)我覺得是前例太多了,醫生也沒有 多問,我拿到診斷證明書也不會多問。」等語(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5 年度偵字第18338 號卷㈤,下稱偵18338 卷㈤ ,第190 頁背面至第191 頁)、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辯護人黃律師問:妳是從何管道得知海外生產回臺可申 請旅遊平安險之保險給付?)之前去說明會有提到。(審判 長問:什麼的說明會?)『柳柳』小姐舉辦的說明會。. . . (辯護人黃律師問:在說明會現場主講人是誰?)就是『 柳柳』小姐。. . . (檢察官問:說明會有提到保險的部分 ,是否係指旅行平安險跟健保核退都有提到?)對。(檢察 官問:請說明她在說明會上是如何提到旅行平安險跟健保核 退的部分?)說生產的診斷書可以送件。(檢察官問:意思 是不管是旅行平安險跟健保核退,都可由生產的診斷書作為 送件資料?)證人佳鈴答:對。. . . (檢察官問:檢察 官問妳『妳沒有問詹久松沒有胎盤前置為什麼要開』,妳說 妳當時不知道症狀是什麼,只知道有這個東西,當初查網路 的資料,大家都這樣做,有去參加『柳柳』的說明會,資料 上建議大家這麼說,她也有分享她的經驗,從出發到申請保 險的所有流程。妳當時這樣是否實在?)對。檢察官問:妳 說『柳柳』的資料上建議大家這麼做,是建議了什麼?)就 像剛剛講的,診斷書可以拿去申請保險。. . . (辯護人洪 律師問:妳的意思是『柳柳』的寫法跟大家差不多,所以妳 照著寫?還是妳跟著『柳柳』寫的資料照抄,妳是屬於前者 還是後者?)照抄。. . . (辯護人洪律師問:是說明對照 的資料嗎?)對。」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4 至183 頁)。 ⒍證人高明慧於104 年6 月9 日偵查時證稱:「(去美國生小 孩兩次,都一樣是在出國前投保旅遊平安險,到了美國後剖 腹生產,回國後再請領核退健保費跟請領旅遊平安險醫療給 付嗎?)不是,第一胎是100 年11月18日在美國生,是因為 已經超過40週,且催生也催生不出來,所以才剖腹。第二胎 是102 年12月3 日在美國生,第二胎沒有不得已要剖腹的狀 況下剖腹生的,第二胎的剖腹時間在出國前還沒確定,但已 經跟醫師說好要刮腹,確切剖腹的時間是到了美國後,跟醫



師討論,由醫師決定剖腹的時間。. . . (「柳柳」如何跟 你說?)她有開package 給我,包含待產跟坐月子中心,但 我覺得價格太高,我問她是否可以便宜一點,她就跟我說不 用擔心,可以保個平安險,試試看可不可以理賠,就給了我 張名片,是南山人壽梁淑容(音譯)的名片,『柳柳』說應 該可以理賠,我說怎麼可能可以理賠,她說過去有理賠成功 的案例,本來我第二胎去生時,就打算要保旅遊平安險,只 是不知道要保哪家,因為我第一胎去時,什麼狀況都搞不清 楚,第二胎要去生時,我還要帶我的大兒子一起去,所以才 想說要保平安險,因為「柳柳」給了我南山人壽梁淑容(音 譯)的名片,所以我就決定投保南山人壽跟蘇黎世保險的旅 遊平安險。(「柳柳」怎麼跟你說健保可以核退?)我忘記 細節,但有在請領的過程中有問題我們就會問她。...(【 提示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自墊費用原因 欄有記載「……因前置胎盤,……緊急美國生產」為何會這 樣寫?)我真的不記得,醫生寫的是英文,我連英文單字是 什麼意思都不知道,但是應該是『柳柳』跟我說的。(【提 示104年度他字2636號第45頁】有無見過這個網頁資料?) 我不是看『柳柳』的部落格,我會跟『柳柳』聯絡,是我朋 友給我她的電話,且網路上一堆人在教大家怎麼請領健保費 的核退,所以我不是很確定,我當初核退健保費用是從網路 上看到的,還是是『柳柳』教的,但我很確定,我在請領核 退健保費時,有問題都會問她。...(補充意見?)我記得 『柳柳』的服務很好,有些媽媽沒空,她會幫忙請領健保費 ,可能可以跟健保署調調看有無她代辦的資料。」(見他卷 ㈠第184頁至第185頁)、同證人於105年10月26日偵查時證 稱:「(如果是臺灣的仲介做安排,他們有無明示或暗示保 險怎麼處理?)原本很單純找柳柳,後來因為有殺價,她沒 有答應我價格,我們準備要離開時,柳柳給我一張名片,她 說如果我過去生產是剖腹,都可以理賠,我說為什麼可以理 賠,她說以前的案例都是這樣,他給了我兩張名片,一張是 梁淑嫆,一張我忘記了,我只有打電話給梁淑嫆,因為柳柳 說過去大部分的人都跟梁淑嫆聯絡,本來我去美國生產就要 保旅平險,後來跟梁淑嫆接洽,我就跟她保旅平險,我第一 胎是40週還生不出來,沒有保險多花了很多錢,所以這次要 去美國生第二胎,跟先生討論後,我、我先生、我兒子全家 都有投保旅平險,我們除了投保南山人壽旅平險之外,還有 投保另外一家旅平險,我記得是蘇黎世產險,蘇黎世產險投 保部分是我先生處理的,『柳柳』是暗示我南山的理賠機率 高。...(有沒有其他述?)我是覺得怪怪的,柳柳說都



可以理賠,所以我才會問『柳柳』為何都可以理賠,所以我 就拿診斷證明書去申請理賠,有賠沒賠都沒關係。我跟柳柳 殺價之後準備要離開時,柳柳問我是剖腹嗎,我說因為我第 一胎是剖腹,第二胎也會剖,柳柳就說要報我一個好康,他 說我可以投保旅平險,我說我本來就會投保旅平險,柳柳就 建議我投保南山,因為他說過去南山都會理賠。」等語(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636號卷㈤,下稱 他卷㈤,第521頁背面至第522頁)。
⒎證人莊秀鳳於偵查時證稱:「(為何會去找顏鴻州產檢?) 因為我在台灣預定加州的坐月子民宿,會找顏鴻州醫生是民 宿安排的。. . . (去美國是否主要就是要生小孩?)是。 . . . (健保核退申請書上自墊費用原因欄的說明,為何你 知道要這樣寫?)網路上的文章教的。(還記得是誰的文章 嗎?)我記得是柳柳的。(但你是計畫性出國生小孩,你這 樣寫不就跟你實際狀況不同?)我怕直接寫計畫性出國生產 ,不會核退費用。」等語(見偵18338 卷㈤第199 頁背面至 第200 頁背面)、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 :妳於103 年計畫赴美生產?)是。. . . (檢察官問:有 無搜尋到何種網路資料?)網路上有很多分享的文章。(檢 察官問:妳在搜集資料時有無計劃回國要申請保險或健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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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